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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石油及天然气可采储量是指一个油(气)田(藏)在当前工业技术条件下可采出的油(气)量。可采储量不仅与油(气)藏类型、储层物性、流体性质、驱动类型等自然条件有关,而且与布井方式、注入方式、采油工艺、油(气)田管理水平以及经济条件等人为因素有关。以探明程度区分的地质储量为基础,相应地亦可分为证实的、概算的和可能的石油(天然气)可采储量。可采储量(Reserves)的分类与地质储量(OOIP)的分类有一致性,但也有它的特殊性。按照SPE及世界石油大会标准,可采储量的分类也分为P1(Proven reserves)、P2(Probable reserves)、P3(Possible reserves),这与地质储量是一样的。可采储量的特殊性在于它与油田开发的生产状况和经济合理性紧密相连,特别是对证实的可采储量(P1)定义比较严格,不一定和地质储量的分类有一致性。如果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标准,假如已证实了的P1地质储量如果还闲置着,还没有开发方案,根据油气藏的地质因素预计的一次可采储量只能算入P2可采储量;如果考虑到该油藏有可能开展二次采油,但没有任何试验加以证实,这种二次采油增加的估算也可能算入P3的可采储量。只有经过试验证明了的、已经具有了开发方案并经过批准、已投入生产的才能算入已开发生产的P1可采储量。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应用的可采储量体系技术可采储量 技术可采储量是指依靠现在的工业技术条件可能采出,但未经过经济评价的可采储量。通常以某一平均含水界限(如98%)、某一平均油气比(如2000立方米/吨或10000立方英尺/桶)、某一废弃压力界限或某一单井最低极限日采油(气)量为截止值计算的可采出油(气)量,这称为最终可采储量。如果考虑某一特定评价期(合同期)的总可采储量,是根据油井递减率动态法或数值模拟方法计算到评价期截止日的可采出油(气)量。

剩余可采储量 剩余可采储量是指一个油(气)田(藏)投入开发,并达到某一开发阶段,可采储量减去该阶段累计采出油(气)量的剩余值。

经济可采储量 经济可采储量是指经过经济评价认定、在一定时期内(评价期)具有商业效益的可采储量。通常是在评价期内参照油气性质相近著名的油(气)田发布的国际油(气)价和当时的市场条件进行评价,确认该可采储量投入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在评价期内储量收益能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公司最低要求)。

一个国际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合同区或油气田),经过经济评价认定具有商业价值的可采储量是该项目合作双方共同拥有的经济可采储量,称为合同区或油气田经济可采储量,该经济可采储量不包括合作前采出的累计油气量,也不包括合同期以后还可能采出的油气量。

权益的经济可采储量 在国际合作的油田开发项目中,任何一方按照双方合作合同规定并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从某一方的角度来考察项目的经济效益,经过经济评价认定具有商业价值的可采储量是该方的权益经济可采储量。

在国际合作中,合同区或油气田评价的计算期是从双方合作油气田正常投产起,经过回收期、收益高峰期、收益衰减期,直至合同期终结为止。

不同评价期计算的经济可采储量可能发生动态性的变化。原来计算的经济可采储量由于后来的市场条件或开采条件恶化(如价格下降、成本增加、递减率加大、增加评价井后发现地质储量减少、油气井事故废弃等),经过重新评价有可能变少;原来认为没有经济价值的可采储量,由于后来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政策,经过重新评价有可能变为经济的可采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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